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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交会“律师帮您签合同”

2012-8-23 10:49:25 来源:百姓购房网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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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沈阳2012秋季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简称秋季房交会)即将于9月12日至16日在沈阳奥体中心南广场举办,本着方便百姓购房、搭建合理购房交易平台的原则,本次展会将聘请专业律师,现场解读房产交易合同条款,一对一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就百姓怎样规避购房风险与纠纷等相关问题,采访到了沈阳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室高成华律师,高律师提醒广大有购房打算的市民:“房交会期间不但一定要在有正式参展手续的项目咨询购房,而且注意优惠房价的同时也不要忘记签订购房合同的环节。”而后也为我们列举了因为购房合同而出现的纠纷的案例。

开发商不达标交房 业主可否拒绝收房?

交房时间,是否依交房达标时为准?

【案例】

李先生于2009年在铁西区某楼盘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期限,是2010年10月31日前。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子在约定的日期内,并没有如期交付。李先生和许多业主曾多次来到开发商处询问晚交房的缘由,开发商迫于压力,却再次做出了违约的决定:在小区的水电等都基础设备都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业主们在2011年的3月份之前,领取钥匙,办理入住。但是,业主们对于开发商的做法并不认同。因为,购房合同中,明确写着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准,通水、通电等,目前,该小区正式电并没有安装,自来水也没有开通。对此,业主们表示,如果开发商没有履行交房的标准,而强行要求业主入住,他们是不会办理入住的。同时,开发商必须承担晚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开发商表示,他们已经通知业主办理入住,如果业主不办理,将从通知的时间算作业主入住的时间。

高成华: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另外,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要件还包括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材料及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开发公司欲将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购房者可以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等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再接收房屋。并可以向开发公司主张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有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无约定,逾期赔付的标准不得低于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

开发商未按合同时限办理贷款 新政致首付上涨 购房者无力补交谁之过?

【案例】

2010年10月初,家住皇姑区的吴女士来到某楼盘,想要购买自己的二套房。

按照当前的二套房标准,吴女士交了50%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负责办理贷款,以及办理贷款时间为两个月。可两个月内开发商并没有为吴女士办理完贷款手续,直到2011年2月16日,开发商给吴女士打来电话通知,由于1月26日,出台了新政,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了60%。因此,需要尽快补齐余下的10%首付款。

对于开发商的这个通知,吴女士并不认同。当时,购房时,合同中承诺办理贷款的时限为两个月。然而,新政出台的时间为1月26日,是在两个月之外。由于开发商不做为,导致办理贷款推延,而自己不得不按照新政,执行新的二套房首付60%的标准。因此,开发商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对此,开发商表示,虽然二套房首付款比例提高了10%,但是对吴女士并未造成多大的影响。所以,不会承担这个责任。期间,吴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协调此事。最终,开发商表示,将按原房价无理由退房。这样的答复,吴女士并未接受。

高成华:吴女士与开发商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吴女士办理银行贷款,属于违约行为。虽然由于新政的出台,导致吴女士无力支付增加的首付款部分。但该局面的出现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吴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增加首付款部分款项的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多出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