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物业“撂挑子”将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为限制物业公司“一走了之”,沈阳市年底前有望出台的《沈阳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承接物业项目,均应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此外,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建立物业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对管理乱、服务差、欺行霸市、业主大量投诉、经多次督办但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街道乡镇会同区房产主管部门,强制该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指导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出物业项目,避免物业项目发生“弃管”行为。一旦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物业项目,可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用于弃管物业项目一定时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履约保证金将由相关部门统一保存,一旦出现物业弃管行为,保证金的动用也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使用。《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要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出具承接查验报告并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达到承接查验标准的,建设单位要对存在问题承诺限期改正,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记录并监督建设单位改正完成。